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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作者:dbkj  发布时间:2024-04-01 09:12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放大学文件

 

国开教〔20211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教学过程

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放大学各分部、学院, 总部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教学过程,保障教学秩序,严格过 程管理,推进学历教育创优提质战略, 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 育人效果的提升,总部研制了《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是涵盖全体系的系统性工程,需 各级办学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运作、共同完成。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部教务部教学过程管理科。

联系人: 程千、赵正威

联系电话:(010)57519023

电子邮箱:gcgl@ouchn.edu.cn

 
2021 年 7 月 5 日
 
国家开放大学

 

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教学过程

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放教育教学过程是指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 以学生为中心,以现代教育技术为支撑, 以多种媒体 学习资源为中介,师生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线上线下交互 和学生自主学习,使学生的思想品德、文化素质、知识层次和技能水平达到既定学习目标的过程。

开放教育教学过程涉及教学准备,教学组织实施,教学 监测、评估与督导三个方面。教学准备主要包括专业教学准 备、课程教学准备、教师的配置与培训、实践教学准备、信 息化准备等;教学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入学教育、课程教学、 课程考核、综合实践教学、补修课程教学、学位英语考试、 教研活动等; 教学监测、评估与督导主要包括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教学督导等。

第二条 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应把握高等教育属性、 遵循成人学习规律、突出开放教育特色, 适应学校实际、符 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为导向, 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高等学历教育所有 层次所有专业。分部(学院) 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依据本规范制订教学过程管理规范实施文件或细则。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四条 教学准备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 学大纲和课程设计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安排、课程资源建设、 网络教学团队组建、教师的配置与培训、实践教学设计及网 上课程资源部署等环节。分部(学院) 和学习中心应根据指 导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分别制定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和操作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根据课程设计方案制定课程实 施细则。各级办学单位须依据规范要求, 落实各教学准备环节,确保教学顺利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是课程设置与教学实施的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指导 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操作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指导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由专业建设责任单 位根据国家开放大学专业标准制定的专业教学指导性文件, 应包括培养目标及规格、课程设置及管理、师资配备、教学 设施条件、补修课程、实践环节设置及管理、修业期限与毕业标准、教学计划进程表等内容。

第七条 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由组织实施教学的 分部(学院)根据指导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结合地方、行 业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生需要制定的实施性方案, 应包括课 程设置、教学计划进程表、师资配备、教学设施条件、入学 教育、补修课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教学支持服务等安排, 须具有操作性。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得与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相冲突。分部(学院)须将首次招生专业的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及已招生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调整方案通过总部教务 管理部门报相应专业建设责任单位审核, 同意后报总部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操作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习中心根据实施 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的培养方案,应包 括教学计划进程表、学习中心在该专业的师资配备(或对该 专业教学团队的支持)、教学设施条件、教学过程实施、教 学支持服务等具体安排。操作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得与指导性、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相冲突。学习中心须将下一季招生专业的操作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所属的分部(学院)审核备案。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建设责任单位组织课程组 编写初稿,相关教学部门组织研讨、审定, 报总部教务管理 部门备案。课程教学大纲须体现开放教育和成人学生特点, 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根据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 性质、目的和任务, 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进行设计,重点明确 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体系和范围、考核要求和样题,并对媒体种类和教学过程提出建议。

第十条 课程设计方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实 施条件进行编制,由课程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审定 及发布,报总部教务管理部门备案。课程设计方案内容包括课程学习资源配置、多种媒体资源的设计、课程教与学模式、网络教学团队安排、课程评价等。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实施细则是依据课程设计方案制定 的实施性教学文件。课程教学实施细则应包括课程教与学的 实施、自主学习与学习支持服务安排、形成性考核与课程实 践环节的安排及要求、课程教学实施团队的组织及运行安排。课程教学实施细则由组织实施教学的分部(学院) 负责 制定并及时更新,于开课前发布并报总部相应教学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安排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 期课程教学工作的全面安排,是建立课程教学秩序、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重要保证。各级办学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运作, 在相应的职责范 围内, 分别完成课程教学、支持服务、考核及教学相关经费等教学安排和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资源包括网络课程、文字教材(含 纸质教材、数字教材)、音视频资源及文献资料库、案例库、 问题库、虚拟实验实训资源等。课程学习资源应坚持正确的 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 适合开放教育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需 要, 配置遵循必要、可选择和共建共享等原则。原则上每门 课程音视频资源及虚拟实验实训资源配置不少于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课程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统筹课程学习资源配置工作,综合运用自建、共建、引进、汇聚、选用等多种方式, 为学习者提供优质、适用和无版权问题的学习资源。原则上课程建 设责任单位应在开课前完成文字教材、网络课程和音视频资 源等基础学习资源的配置。各级办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负责课程学习资源的选用、征订、使用培训等工作,确保课前到位, 引导师生充分使用各类学习资源开展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 网络教学团队是国家开放大学教学组织的重  要形式, 以落实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 以课  程建设、网络教学、学习支持服务、教改教研为主要职责, 由不同角色教师组成, 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一  般采用两级统筹或一级统筹模式组建和运行。各分部(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学团队工作。课程建设责任单位和各级办学单位共同组建网络教学 团队, 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关于网络教学团队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指各级办学单位从事教学、辅导、教学 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主讲教师、主持教师、责任教师、辅导教师、实践指导教师和班主任等。专业建设责任单位每个专业配备 1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专业负责人, 每门统设课程配备至少 1 名课程主持教 师。组织实施教学的分部(学院) 每个专业配备 1 名具有相 应专业背景或教学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专业责任教师。每门统设课程配备至少 1 名专职或兼职课程 责任教师。每门非统设课程参照统设课程标准聘任课程主持教师。分部(学院) 根据专业开设及教学实施情况对学习中心的辅导教师和班主任配置进行合理规划、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教师配置总体上应符合≤100:1 的生师比。

第十六条 各级办学单位应定期对各级各类教师开展培  训。教师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师风、课程思政、学科建  设、专业建设、课程教学、远程教育理论、课程学习资源建  设、教学设计、学习支持服务、学习评价、毕业设计(论文) 指导、现代教育技术、学习平台使用、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

教师培训采用分级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总部主要负责 组织体系内教师的培训,分部(学院) 负责组织区域内教师 的培训。各级办学单位应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实践 能力, 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包 括课程实践和综合实践两部分。综合实践原则上分为社会实 践和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实践教学的准备包括编制综合实践教学大纲、确定实践教学基地和配备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课程实践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的实践内容和 教学进度,提出课程实践的目标、要求和质量标准。课程实 践教学大纲可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体现或以单独文本形式呈现。综合实践教学大纲包括社会实践要求和毕业论文(设计、作业)要求。社会实践要求应规定社会实践的选题及形 式, 明确工作流程及评价标准;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要 求应包括毕业论文(设计、作业)的目的、形式、基本要求、 指导教师和答辩主持人资格、选题、指导过程、答辩和成绩 评定等内容。专业建设责任单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综合实践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的分部(学院) 制定课程实践和综合实践 的教学实施细则,指导学习中心落实师资、场所和其他保障条件,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实践教学和社会服务工 作的重要支撑条件,承担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各级办学单位应按照实践教学大纲要求, 设置必要的实 践教学基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实践教学,引入或开发虚拟实验/实训系统。

第二十条 课程实践和社会实践的指导教师可由课程教 师或与专业相关的校内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指导学生 完成实践教学的全过程。各级办学单位应对校内外指导教师进行实践教学工作培训。

第二十一条 课程建设责任单位须在课程开设学期之前, 按照学校要求, 在国开学习网上完成网上课程资源的部署和 更新;分部(学院)须在每学期末对下学期选课进行安排, 并开展教材征订;各级办学单位须在开课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际教学安排完成学生选课、分班,以及相关教师账号、权限和任教关系管理。

第三章  教学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学组织实施包括入学教育、课程思政与 思政课程建设、自主学习、导学、助学、课程实践教学、课 程考核、社会实践、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以及教研活动 等环节。各级教学单位须按照规范要求, 组织实施落实教学过程,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入学教育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 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入学教育包括思想道德教 育、专业发展教育、学习方法和途径教育、信息技术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 可通过“学第一课” 、入学教育课程及活动等形式开展。

第二十四条 “开学第一课” 由学校领导讲授,旨在落实立 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 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 质、了解学校办学理念、明确学习目的,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建设,并将 其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寓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和能 力培养之中, 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 养目标, 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元素, 有机融入课程教学,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六条 自主学习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协助支持 下, 围绕学习目标、根据学习计划, 自主规划,采取线上线 下等不同方式完成学习任务的学习行为, 主要包括个别学习和协作学习。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办学单位要充分尊重学生个别学习的 权利, 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为学生个别学习及时提供教 学信息、课程学习资源,定期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进度、 课程学习资源使用情况,做好答疑和作业批改,确保学生个别学习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办学单位应指导学生组建学习小组,  为学生线上线下协作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场地、设施设备 等,组织课程辅导教师对学生协作学习进行指导和帮助,如: 指导制定协作学习计划、协作学习内容, 解决协作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加强对学生协作学习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导学是教师在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基础上 发挥主导作用,采用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 和创造性,推动学生自主学习,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 标的教学行为。导学应包括学习目标的引导、学习动机的激发和维持、学习策略的指导、学习内容的辅导等。各级办学单位须组织或聘请教师参加网络教学团队,安 排线上线下导学,确保每个学习中心的学生均能得到学习支持服务。

第三十条 导学通过面授、在线辅导与答疑以及其他活动形式开展,学时不少于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教师须综合考虑课程的特点以及成人学生的特点, 科学合理安排导 学的次数和时间。在导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尽量避免系统的 讲授, 重在帮助学生建立学科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自主学 习能力。教师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导学,如案例式、研讨式、 专题式、讲练式教学, 同时注重各类导学形式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开展在线教学及 答疑工作,根据学生学习进度更新和补充教学内容、发布具 有导学性质的学习辅导材料、组织在线教学活动、合理选择 在线导学的时机和方式;充分利用在线教学活动和学习论坛 加强与学生的互动,及时解答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结合课程内容开展主题讨论, 注意加强讨论的组织和引导; 定期汇总分析学生在实时教学活动和学习论坛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将共性问题整理发布,方便学生在线浏览和下载。

第三十二条 助学是各级办学单位围绕学生自主学习所 开展的学习支持服务。助学主要提供课程知识之外的情感 性、管理性、技术性、事务性支持,贯穿学生整个学习过程。 助学一般由各级办学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主任等支持团队完成。学单位须按照职责分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环 境, 确保学生学习所需的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提供图书馆服 务; 为学生提供学习过程中的相关教学信息,并确保学生能够获取和方便查询。班主任须在落实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 根据办学单位及网络教学团队安排,组织、引导和督促学生按时参与线上 线下教学活动、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试, 为学生提供学籍等各类咨询和事务性服务。

第三十三条 课程实践教学一般是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 开展的实验、实训、实习, 以及围绕创新创业活动开展的教 学活动。学习中心应组织学生在实践基地线下完成,也可结合虚拟实验(实训)等以线上方式开展。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行为、学习过程及 学习成就是否达到既定的课程学习目标进行的测量和评价。 课程考核一般采取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两种方式, 课程 考核总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要求, 由两者按一定比例合成计 算。原则上,终结性考试和课程考核总成绩均须及格方可获 得课程学分。学校支持在一定范围内探索多元评价的模式与机制。

课程考核的内容须按照课程考核要求, 以基本理论、基 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为主,兼顾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 知识、技能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 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可采取开卷或闭卷形式,并根据条件和总部安排逐步扩大网络考试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形成性考核包括学习测验、课程实践、专 题讨论、小组学习、学习行为记录等形式。学习中心负责形 成性考核的实施和成绩初审。分部(学院) 负责形成性考核 的组织、监督检查和成绩复审。总部负责形成性考核的指导和抽查。

第三十六条 终结性考试包括纸笔考试、口试、网络考 试等形式,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一种或几种组合的形式进行。

总部主要负责统设必修课程的全国统一考试,统一组织 试卷和评阅标准的命制、印刷、分发等工作。各级办学单位 负责组织考试, 做好报考、考场编排、监考、巡考、考场情 况记录、违规处理等工作。分部(学院) 负责按照总部要求集中统一组织阅卷和成绩登录。

国家开放大学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包 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秘密级国家秘密。分部(学院)严格按照总部考试有关文件要求负责非统设课程的考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社会实践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组织学 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而开展的社会体 验活动, 采用社会调查、专业实习、专业实训、 模拟实验、虚拟仿真、创新创业训练、参与各项赛事等方式进行。

社会实践应在学生获得本专业总学分 60%以上后进行。 社会实践成绩未合格或要求重修者,可根据所在分部(学院) 和学习中心社会实践教学安排,在学籍有效期内重修。社会实践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是学生综合运用 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性(设计性) 活动, 旨在提升学生的专业综合素质、专业研究意识与素养、创新意识。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的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 综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各专业应发布本专业实践环节文 件, 明确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的具体要求。其中专科的毕业作业可采取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原则上不得免修。课程已修学 分达到最低毕业学分 70%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教学活动。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及以上的须进行答辩。 组织实施教学的分部(学院) 根据总部要求,制定毕业论文 (设计)答辩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成立答辩委员会并对答 辩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学习中心成立答辩小组,组织 答辩, 给出毕业论文(设计) 成绩。答辩委员会负责制订答 辩工作计划, 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用于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须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要求。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成绩由学习中心负责初审和汇总,分部(学院)负责复审, 总部抽查。

第三十九条 补修课程教学指为了顺利实现专科与本科 阶段知识体系的有机衔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组织的补 修该专业专科阶段主干课程的教学。各专业补修课程的设置、要求和补修对象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一管理。参加补修课程学习的学生须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否则不 予毕业。补修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但不记入最低毕业学分,也不能代替本科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专业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编写补修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教学文件,组织实施教学的分部(学院) 根据总部有关规定 负责制定补修课程教学实施细则, 学习中心负责补修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以下简称“ 学位英语考试” )旨在检测本科学生的英语语言 知识水平及应用能力,保证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非英 语类专业和英语类专业学位英语考试使用不同试卷。学生通 过学位英语考试或国家开放大学承认的其他类型外语考试, 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可获得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学位 英语考试原则上每学期组织一次, 由总部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教研活动指在专业及课程教学中,教师围 绕学科学术、教学学术等开展的交流研讨等活动。教研活动 分为专业教研和课程教研,专业教研包括学科前沿讲座、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研讨、 实践教学研讨、毕业论文(设计、作 业) 研讨、专业教学改革研讨等; 课程教研包括学科学术研 讨、 学生学习需求和学习目标研讨、课程重点内容研讨、课 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研讨、课程学习活动及课程实践教学研讨、 课程考核评价研讨、课程教学经验总结等。教研活动纳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 教学部门根据学校教 学工作计划制订教研活动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活动。教研活动可采用面对面会议和网络教研活动等形式。教研活动实行两级组织、分级管理,专业建设责任单位和课程建设责任单位负责覆盖全体系的教研活动,分部(学院) 负责本部(院) 及所属学习中心的教研活动。 专业教研 活动原则上每学年不少于一次,专业负责人、专业责任教师 均应参加专业教研活动。课程教研活动由课程主持教师或责任教师根据课程教学情况合理组织安排。

第四章  教学监测、评估与督导

第四十二条 教学监测、评估、督导是学校实施学历教 育教学质量监控的基本手段, 是学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监测、评估、督导加强内部 质量管控,有针对性地促进办学体系教学质量整改提升,同时为管理者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教学监测是及时掌握学校教学运行状况的 活动,手段包括质量监测评价系统以及质量因子等数据测、教学检查、质量年报等。

教学检查是根据学校管理制度、文件、标准的要求,对 教学过程的落实情况及效果开展的检查与指导, 分为综合教 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综合教学检查主要涵盖办学管理及 教育教学全过程,由总部质量监控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 教学检查主要是由总部和分部(学院) 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对 意识形态教育及思政教学、网上教学、考试等专项工作开展的检查。

第四十四条 教学评估指学校依据教育教学规律和相关 标准, 制定评价评估指标, 组织专家对办学条件、教学实施及效果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评估主要针对保障教学过程落实的办学单位、办学条 件、教学环节落实和人才培养质量等开展,由总部质量监控 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学校实行五年一轮的分部办学评估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学督导是在教学监测、教学评估基础上, 结合实际需要, 有针对性实施的教学质量管理行为。总部、 分部(学院) 质量监控部门针对问题提出教学督导方案, 定 期、不定期开展相应的督导活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导意见。

第四十六条 总部、分部(学院)须建立教学监测(检 查)、评估、督导工作机制, 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负责,配备相应人员落实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建立公开通报和复审复查制度,对未按规范落实的单位及时约谈,严肃问责, 强化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开放大学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广播电视大学 教学过程管理规范(试行)》(电校教〔2006〕50 号)废止, 已有相关制度、规定中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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